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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制度的设立,基于民法里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重大误解制度设立的意义,一是平衡意思自治,二来保护信赖利益,其二也对交易安全起到较大维护作用。当事人常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发现自己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于外部意义并不当然的一致,因此,近几年以“重大误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已成立的合同,进行变更、撤销的案件规模,有扩大化发展的趋势。就当前我国重大误解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尚有一下漏洞需要进行完善:重大误解概念不明、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太简单、重大误解与其它类似法律制度容易混淆等,造成司法实践中审理有关重大误解案件的时候会出现判案使用的标准模糊,法官裁判结果相差太大的情况。也正因如此,相关学者就“重大误解”相关联的定义、概念展开激烈讨论,且国内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同国外“错误”理论有着一定差异。基于这样一个情况,对于我国重大误解民事行为展开研究,于学术理论角度、于司法实践的角度,都有着现实的意义。本文意在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重大误解制度进行论述,并对完善我国重大误解制度提出建议。本文第一章综合多方学者观点,基于国内当前所运用的重大误解相关规定,对重大误解的特征、内涵进行一个基础的分析。借用我国现用重大误解制度的规定,予以解释我国重大误解制度,主要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着眼,由于一种制度的存在总是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及历史渊源,所以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简要对其法理基础和历史渊源进行阐明。基于本章节的研究,细致的解剖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由此熟练掌握制度形成的缘由、理论基础,以提高下文研究的严谨性、专业性。第二章中第一节已经谈及了我国的重大误解和国外立法中的错误概念之比较,在分析了重大误解制度和错误制度之间的关系上得出我国立法中“重大误解”与外国法中“错误”的内涵基本一致这一结论。本章重点在于对比,对比的双方分别是“我国重大误解”、“德国法的意思表示错误”。之所以选定德国民法典同我国重大误解展开相关对比,一来是两者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二来是国内现用法制的改革中,体现了对于德国立法在模式的借鉴、移植,部分的概念、基本原则、制度设立是直接的从德国民法而来并且能够已经较好的融入到我国的社会之中。德国与我国在重大误解这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上具有共性和较强的可比性,对他国相同或类似制度地理论进行研究和借鉴对我国学术发展和司法实践都有重要意义。文章第三章是重大误解的认定,也是本文重要探讨的章节,重大误解的认定直接关乎着司法实践的判决问题,本章试从重大误解认定所要遵从的一般原则、重大误解标准的界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来规范和完善重大误解的实践认定。以期在实践中能够准确认定重大误解的案件,在重大误解的认定方法上主要遵循:表意者的目的、客观标准、结果标准、辅助标准等方法。即使部分标准、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会出现同质化的情况,但力求通过此次研究及分析,更多的引起法学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的较为广泛的关注。文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是一个整体,第四章第一节运用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说明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第二节对案例进行分析引出造成司法窘境的原因,结合之前的前三部分对重大误解的理论探究最后在第五章提出完善重大误解制度的建议。本文研究中,除了用到法律解释的方法、历史研究法以外,还包括比较研究法。首先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把我国现行规定的重大误解制度进行解释,采用历史研究法探寻出现存规定的重大误解制度的渊源并对其有所掌握,采用实证分析法对于重大误解是什么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重大误解制度及现存的司法实践存在问题有一个总体的了解,采用比较研究法比较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和德国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从而借鉴国外的立法规定来完善我国的制度。本篇文章的逻辑思路是先通过对重大误解制度的实质含义、特征以及我国现行的重大误解制度进行总体把握然后再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发现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对重大误解的认定进行探讨,用比较研究法探讨德国规定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对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裨益。找出立法和司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通过不断解析、琢磨现行重大误解制度,寻求一条可行的重大误解制度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