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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为导向,围绕自身涉税经济活动而进行的一系列导致税收整体优化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成本的作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而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降低成本措施,其地位可见一斑。纳税筹划的目标在于:节约税收成本、实现涉税零风险或低风险、维护企业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遵循合法合规、整体优化原则,综合考虑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的综合影响,避免可能出现的只考虑节税成本的片面错误。 具体到我国商业银行这个行业来说,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竞争也日益白热化。显然,成本是我国各大商业银行战略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我国商业银行仍负担着较为沉重的税收支出,这项支出在成本中占了很大比例,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在这场国际竞争中的发展十分不利。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对税收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下问题:对纳税筹划的关注不够、筹划意识较淡薄,纳税筹划观念扭曲、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纳税筹划水平不高、缺乏专业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计划经济体制遗留问题,对纳税筹划的宣传不深入,纳税筹划理论与实践起步较晚、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存在着一些有利条件:税收政策的优惠性、纳税人享有的自由选择权、新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经验都可以为纳税筹划提供帮助。 商业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合理利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和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划业务招待费支出、增加非贷款业务收入、合理改变经营结构和战略、科学安排有价证券的交易等。 对商业银行进行纳税筹划应遵循以下路径:首先,找出对商业银行影响大的税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运营中经常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1个,其中,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两项占到商业银行税收支出的90%左右。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纳税筹划实际上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其次,分析纳税因素,确定需要纳税筹划的纳税项目;再次,根据项目的性质设计备选方案;最后,比较纳税方案及综合影响,选定最优方案。 具体说来,在对商业银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首先,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债性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因此在实际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前,应充分考虑国债和其他证券的税后净收益率,做出科学选择;商业银行进行被动或主动的权益投资,税法规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取得的转让利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因此要恰当选择转让时机。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大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的限制,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而且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至少得有40%由税后利润支付,而且扣除标准比较低,无法满足商业银行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因此应合理规划限制性支出。 在对商业银行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时,首先也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加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外汇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成本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在贷款决策时,应比较两项贷款协议利率差额、合同期限以及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性等的影响,核算出两种方案税后现金流量现值。其次,商业银行可以在贷款、租赁、参股等经营方式中选择时,考虑每种方案的净收益时,应综合比较它们的风险和税后净现金流量。最后,金融企业买卖的金融商品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在不同纳税期间的正差和负差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不同类别金融商品买卖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同纳税年度的正负差不得相抵。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商品交易决策时,应当考虑不同类别金融商品交易对税收成本的不同影响。 当然,在对商业银行进行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时,也不应忽视其他税种的筹划。例如,实物黄金在销售、提取和跨区域转移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改变交易方式来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减少实物黄金的提取和转移,利用纸黄金代替实物黄金等。另外,在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存在实物交割)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在交易所购入实物黄金通过营业网点出售,获取增值税返还的补贴收入。 总之,商业银行的纳税规划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遵循整体优化原则,而不能单单考虑节税成本,这样才能达到商业银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