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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世纪中期以来,海上石油工业开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石油工业从浅海到深海再到超深海不断扩张,随之而来的是石油钻井平台数量的不断增加。目前,全球大约有6000座营运中的海洋油气平台,包括固定式钻井平台、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水下开采设备,规模从几千吨到几十万吨不等。然而随着钻井平台数量的增加以及其海上作业重要性的提高,其带来的污染也不可避免。虽然钻井平台的作业活动基本上是在近海区域进行,但是它们引起的污染却有跨界的危险。在钻井平台事故造成跨界油污损害后,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鉴于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钻井平台作业造成一国范围内的污染和国内法意义上的求偿,其跨界污染目前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主要从钻井平台作业造成跨界油污损害的角度来分析其法律责任问题。本文第一章从界定钻井平台及其与船舶的法律关系入手,进而分析钻井平台作业造成跨界油污损害的范围和特征。第二章,主要分析钻井平台作业造成跨界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具体探讨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赔偿范围以及责任限制等。第三章,对钻井平台作业造成跨界油污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传统的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在该领域进行适用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在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在具体阐述《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的基础上,对该原则草案的损失分配模式在钻井平台跨界油污损害中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论证,以期能够为跨界损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赔偿提供新的思路。在结论部分,对钻井平台跨界油污损害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提出了完善路径。其一,目前,虽然存在众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和协定,但却没有任何一部是专门解决海上石油开采引起的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因此在国际法层面上,应该加强该领域的国际海商事立法,改变统一的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公约缺失的现状,避免发生跨界损害时因各国国内法不一致而使受害人求偿面临困境,使争议能够迅速及时解决。其二,应对《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中的损失分配模式进行完善,努力构建钻井平台损害赔偿的国内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以充分而迅速赔偿损害、保护环境。其三,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法律法规,建立钻井平台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和强制保险制度。同时,我国应该积极倡导和参与国际社会关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立法活动,以便能在跨界油污损害的防治问题上取得国际立法主动权,从而更好处理相关的油污损害事件、保护我国的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