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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自八十年代起,我国开始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95年1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仍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还比较弱,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需要。2003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如意的地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2010年12月20日我国新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从早期的单纯以赔偿为唯一功能的制度发展为包含工伤预防、工伤赔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工伤事故发生后,对于受伤职工来说,首先需要的是治疗、生活等相关的赔偿费用,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伤赔偿制度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本文论述了工伤、工伤保险的概念、我国对工伤的认定和处理程序,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特有的性质、特点、作用、意义、原则,指出了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国际上发达国家在工伤保险方面的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论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的一些问题,分析了我国一些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因及其危害,结合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一些工伤赔偿案件,明确了不同等级伤残职工工伤的具休待遇,剖析了司法实践中处理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与工伤赔偿的理论和法律依据,阐述了工伤损害赔偿与雇用人员损害的区别等,本文主要以2010年12月20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根据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修改的主要内容,结合作者本人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些完善工伤保险险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