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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地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必要性,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也成为人们的共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制度设计等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在明确保护客体,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及其表达、作品等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误区。 本文首先辩析了在讨论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问题时,通常使用到的三个相关概念: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严格来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领域使用的时候其含义应该限定在狭义范围内,仅指与文学、艺术有关的内容。表达与作品并不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表达强调过程,作品强调结果,如果表达能够产生可固定、可复制结果,这一结果就成为作品;反之,就仅是一次表达。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物质表现形态,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物质智力成果;而民间文学艺术的传统知识则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非物质智力成果。后者是立法保护的重点。 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规律,论证了民间文学艺术群体的创造积淀与个人的创编表演的二位一体性。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私权保护体系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出的全部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是本文试图通过知识产权特别立法保护的对象,而表达、作品则应该纳入现有著作权法保护。 在梳理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经验和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之后,本文试图设计一个兼顾群体和个人并且平衡公众利益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专门权利体系。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所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是对集体创造和延续的程式化知识所应当拥有的传统文化权,这一传统文化权应当归入更为宽泛的传统知识权的范畴;而群体成员的个体权利可以作为传统文化权的邻接权看待,其中符合作品条件的仍可以纳入版权的保护。 通过分析比较,本文最终选择了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体系内设置传统文化权分支的立法模式,而不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在具体制度层面,为传统文化权的权利主体设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