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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而引发对社会利益侵害的事件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例如职能部门不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社会利益遭受到侵害的情况。一般意义上说,当公共利益的损害是由公权力部门的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时,为使维护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公诉机关对拒不履行检察建议的相关权力部门向审判机关请求审判裁决的制度就是文本所讨论的制度。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的角色表现来更多的色彩是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司法权力监督和制约,不仅与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不相违背的同时还符合权力制约的原则。然而由于需要保护的公益利益的范围逐渐扩大,现实中检察机关能否独自承担起如此重任,是否需要适当扩大原告资格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议题。本文在结构安排上除引言部分外,笔者基于上述思路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具体内容如下:在文章开头是对现有的学说进行介绍以及罗列相关观点,以此将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做一个相对准确的概括,并提炼出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当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也能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对公益保护的目的。随后是把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观点进行列举,通过归纳总结其特征,为后文进一步的深入讨论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以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实践中的探索与反映的问题为开端,对目前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并且对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情况的反馈进行提炼及选取较有代表意义的案例分析,将问题充分暴露出来,阐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以明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善之需要和改善之方向所在。第三部分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比分析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分别选取在此制度上已经发展比较成熟和具有代表性的两个英美法系国家与两个大陆法系国家进行分析,概括阐述其各自特点,归纳其共性或相似之处,在此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最后讨论得出对我国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完善上顺应放宽原告资格之一趋势的启示。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三种启动模式进行简要介绍和背后的学说展示,在结合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现状分析和部分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优化完善提出建议与构想,即在未来考虑赋予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针对扩大原告资格后随之而来可预见的一些问题给出了一定的对策,以期弥补因现行的立法中规定的只有检察机关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产生的问题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