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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电子合同的普遍使用,电子合同已成为现代合同类型中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在几乎所有的电子格式合同中都规定有免责条款,它在适应当今社会形势、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种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合同,常常会附带一些不公平的免责条款,迫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被迫接受“不公平条约”。这种表面上看起来是依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基础,危害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私法精神。免责条款的滥用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必要对电子合同免责条款加以法律上的控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的免责条款体系。文章主体分六个部分对电子合同免责条款作全方位的介绍:第一部分研究免责条款的理论基础。电子合同免责条款之所以发展如此之快,是因为它与传统合同免责条款具有同样的理论基础。免责条款以“契约自由”为前提,以民事责任的“私人性”为逻辑起点,为了禁止免责条款在格式合同中的滥用,对免责条款进行法律控制是社会利益的客观要求。第二部分对电子合同免责条款的订入要件进行分析。本文主要针对电子合同中的电子格式合同进行分析,电子格式合同以点击合同和拆封合同为主要表现形式。电子合同的订入是效力产生的前提,点击合同需要在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方式和给予合理的审查机会才能订入合同。拆封合同以特定的承诺方式认定合同成立。在订入合同时要提供适当可行的机会,并且免责条款订入拆封合同时还须具备一些特殊的规则。第三部分对电子合同免责条款有效要件加以分析。电子合同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意味着合同成立,但并不必然是有效的条款,因此,有必要对其有效要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电子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断的标准。电子合同有效的前提要件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诚信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根据违约轻重的大小,电子合同不得根本性违约;电子合同拟订双方应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第四部分通过对比国内外的立法,探索我国在电子合同免责条款在立法限制上的缺陷。主要从无效的法定事由和效力待定、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两方面对限制电子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定事由进行论证。得出结论:我国必须通过立法来限制电子合同免责条款中的不公平、不合理性,通过对免责条款的效力限制,从而平衡电子合同交易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第五部分详细研讨了电子合同免责条款所应遵循的合理解释的原则和规则,避免因为意思表示的模糊和不确定,以及缺乏相应的解释,而导致免责功能的无法实现。电子合同免责条款解释原则以免责条款与其他格式条款统一作解释的“界定说”为准,该原则合理、有效地指导了当事人解决争议。解释规则确立了统一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和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规则。文章最后一部分在对电子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控制上提出诸多意见与建议。本部分主要从立法规定、司法实践、行政规制和社会监督四个途径来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电子合同在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作用,已实现维护社会利益的功效。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