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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深入发展,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不断加快,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短板,诸如,立法上针对性的缺乏、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具体适用规则的不明确、监督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笔者通过与当今世界上两种主要保护模式进行比较考察,总结出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措施。即笔者分别从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性立法、明确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具体适用规则等方面,为大数据时代下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分别从五个方面来阐释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笔者在本文的第1部分即绪论部分,对于本文的选题的目的与选题的意义进行了简要说明,奠定了本文的写作基调;紧接着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予以梳理,为本文后面的部分提供了理论依据;然后笔者简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内容,对本文的大体结构予以介绍;并介绍了本文所用到的研究方法;该部分的最后从创新之处来分析了一下本文的特色。本文的第2部分是关于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基本理论。本部分从四个方面对于该理论进行了阐释。首先,从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公民隐私权概念体系发展的脉络,为本文的写作奠定理论基础;其次,笔者对公民隐私权主要包含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分别包含网络信息的知情权、网络信息的决定权与隐私权保护请求权等权利。最后通过与一般隐私权的比较,总结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新特点。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对于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方面,从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笔者以2009年《侵权责任法》为时间节点,对于此法前后的公民隐私的民事法保护现状进行了简要梳理;最后分析了我国的行业自律的现状,一是为了对于我国网络行业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介绍,二是便于同之后文章中提到的美国行业自律进行对比埋下伏笔。另一方面,分析了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上针对性的缺乏、公民隐私权保护具体适用规则的不明确、监督不力等问题。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两种主要的模式进行介绍,为我国该领域立法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国际范例。笔者分别对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与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进行评析,并总结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针对本文第三部分对于隐私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回应。分别针对性的从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性立法、隐私权保护的具体适用规则的明确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