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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婚姻和家庭观念的不断变化,不难看到在当今社会中一部分人不愿进入婚姻关系,而选择与伴侣建立同居关系。虽然同居关系的建立较婚姻关系成本低且更为自由,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同居关系中双方也会面临立法不完善的尴尬局面。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同居关系的态度是既不反对也不支持,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已经不再称“同居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但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对于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与保护也是零散和不全面的。我国并不承认非婚同居的合法性,虽然在建国初期的法律规定中一度绝对承认事实婚姻,但那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选择。从我国目前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上来看,一旦同居关系破裂,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物质补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对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提出析产要求时也会因非婚同居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适用。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个部分笔者将讨论同居析产诉讼的基本理论,将本文讨论的同居关系范围界定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有无共同的子女将对当事人的析产产生重大的影响,并且有子女的情况下还要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本文仅讨论当事人双方无子女的情况下的同居析产。将着重介绍同居关系的概念,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婚姻关系的异同,以及同居关系析产诉讼与离婚析产纠纷诉讼、家庭析产纠纷诉讼的区别,以及对同居关系析产诉讼本身的诉讼类型的分析。二、第二个部分将讨论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现状与问题,首先,现状部分分为立法现状和实务现状两个部分,立法现状将关于同居关系析产诉讼在法律法规等的相关常规定作总结,实务现状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案例进行数据统计以及对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来的分析找出目前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和原则,其次讨论目前关于解决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现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三、第三个部分是同居关系的审理与裁判,审理与裁判的概念本身包括很多的内容,但本文分主要是分析在审理和裁判过程中同居关系析产诉讼表现出的特殊性来入手,首先是从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管辖可以选择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分析同居关系析产诉讼可以协议管辖的原因、协议管辖对于同居关系析产诉讼带来的便利以及重要的是协议管辖可能会加重同居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来分析。其次分析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适格当事人问题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第三人与对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再次是以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特殊的一种-同性恋同居为例,着重对此类诉讼的隐私保护问题进行阐述,最后是关于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的分析与阐述。裁判部分从分析同居关系中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分割原则、裁判的既判力、形成力和执行力来具体分析同居关系析产诉讼在裁判过程中的特点。四、最后一个部分是笔者从诉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提出一些意见,结合前文对同居关系析产诉讼的分析,希望从保障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情况下的平等、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以及重视同居析产诉讼的调解程序和引入举证责任真实义务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在程序法的范围内找到更加有利于解决同居双方的析产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