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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纠纷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案件类型。建筑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于合同及工程价款和工程质量两个方面。本文选取了平凉市朝阳幼儿园诉平凉市金佛建筑公司案这一极具代表性的案例,重点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合同及工程价款方面,建设方和施工方往往会各自向法院提交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两份不一样的合同,有时存在真假合同的情况,但大多数情况下是“黑白合同”的问题。对于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中标和经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对于类似本案这类合同经过备案、但工程未经招标的建设工程,在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上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给此类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难;而在工程质量方面,一些建设方由于缺乏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知识、在工程验收时把关不严,导致在交付使用后才发现工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甚至根本没有达到竣工使用的条件。当建设方向施工方主张权利时,施工方往往会以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为由,只在保修范围内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这就使得建设方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救济。针对以上两方面的问题,本文首先通过证据效力等级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立法原意等方面的分析,认为本案应当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来判断合同的效力从而造成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困难,本文建议应当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其次,本文通过对我国建筑法的分析,认为即使工程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如果发现工程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职权责令工程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此时工程视同为未经验收,这就使得建设方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最后,本文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笔者办理该类案件的心得,总结了律师办理该类案件从合同效力到工程质量分析再到双方责任认定的一般思路,并对律师合理利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