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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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万物互联的大数据时代,现代工作的听说读写和生活的衣食住行已经与互联网紧密相关,不可分割,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各种便利之时,我们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也都被大数据留了下来,从而出现了很多隐患,比如,互联网企业平台通过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根据互联网使用者的消费习惯,定位使用者消费“坐标”,生成使用者消费“画像”,据此为互联网消费者打造个性化、差异化定价,随着数据分析、时间推移,慢慢演变成现在几乎人人遭遇,人人反感的大数据“杀熟”行为。一时间,互联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安全使用互联网企业平台、维护消费者使用互联网平台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成了大家都关注的重点。本文拟打算从反垄断法规制角度出发,结合新出台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讨论。本文除了引言、结论外,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概述。此论文主要围绕大数据“杀熟”的出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定义及其本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特征展开讨论。文章在大数据“杀熟”的出现部分中用案例的形式展示了大数据“杀熟”行为通过发展、演化已经成了不能忽略的一个网络问题、社会问题。在讨论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定义及特征中,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定性争议也进行了讨论,通过讨论,得出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本质就是价格歧视行为。第二部分: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分析。这部分主要围绕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优势以及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正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其中在必要性中通过证明大数据“杀熟”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会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会削弱平台企业创新意识、符合反垄断规制的构成要件几个方面作了分析。在优势中通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隐私保护法进行比较,得出了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优势。在这个部分还对2021年6月10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8月20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分析。最后在正当性部分,分析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价格歧视可能增进了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是从法律角度去看“杀熟”行为却存在很大弊端。第三部分:大数据“杀熟”行为面临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这个部分围绕认定构成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主体范围限制、平台经营者滥用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对消费者隐私数据保护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反竞争效果难以判定、消费者举证困难、《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还有待完善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当前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困难所在。第四部分: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建议。这个部分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对反垄断法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提出了建议。首先,建议在立法层面出台有关价格歧视领域反垄断法律法规。一要推动互联网价格歧视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修法进程;二要突破反垄断法中对主体范围的限制;三要对反垄断中的正当理由判定标准作出明确划分;四要适当调整对“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标准;五要坚持反垄断执法中谦抑审慎的执法原则。其次,在执法层面建议建立部门法相互协调的联动机制。最后,在司法层面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反垄断的私人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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