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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权是连接实体性人权与审判权、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桥梁和纽带,是国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唯国民起诉权切实有效地保障,其方能平等地参与诉讼,并在法律范围内寻得救济而实现权利。宪法层面的诉权包括诉诸法院权即起诉权和公正审判请求权。作为公法上的请求权,起诉权指国民所享有的将纠纷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基本权利。行政起诉权保障系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使国民提起行政诉讼之基本权利有效保证并充分实现的各种制度的总称,涉及有关司法救助、受案条件、起诉救济等制度之建立与充实,以及如何排除起诉障碍等问题。维护人之主体地位、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以接近正义、实现权力(利)的有效制约、落实司法最终原则,乃是确认和保障行政起诉权之核心价值所在。行政起诉权由宪法和法律设定,起诉权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因此,行政起诉权最重要、最具实效的保障方式是立法和司法的保障。从各国司法实践看,国家对待起诉权的态度、诉讼法对起诉权的落实情况,行政诉讼受案制度是否合理、行政审判程序是否公正高效、行政起诉的救济机制是否完善以及行政审判组织是否独立权威,是影响国民行政起诉权行使以及行政起诉权实现程度的基本要素。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及行政诉讼法在保障行政相对人起诉权方面也有所建树。但实践表明,行政诉讼制度正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行政诉讼“起诉难”问题更是为社会各界广泛“诟病”:面对行政纠纷,现行法却规定当事人不能起诉,“告状无门”;对新类型、群体性以及敏感案件,法院不予立案;在起诉受理阶段,当事人没有说话的机会;面对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当事人很难再获得有效救济。行政“起诉难”已经严重影响到部分群众对行政审判的信心,导致我国行政审判出现正当性危机。这一现状与行政诉讼法设定的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大异其趣。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中的不规范:立法与司法中往往将起诉权看作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而未将起诉权作为国民之基本人权;行政诉讼程序繁琐、生硬,诉讼效益不令人满意;误读误用起诉条件、受理条件,造成受案条件过高;起诉审查与处理机制中当事人不能充分参与,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立法及实践中,对侵害起诉权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和救济手段;因为司法资源的不足,法院奉行立案严格把关的司法政策,对一些案件自我排除,妨害当事人的起诉权;实践中,一些立案工作人员滥用立案权,人为制造和设置障碍,从而造成“起诉难”。 行政诉讼“起诉难”问题,凸显我国立法与司法中对行政起诉权保障不力的现实。因此,加强我国行政起诉权保障,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着手: 立法层面上。首先要“诉权入宪”。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基本权利在一国法律权利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权利主体用以抵抗国家权力,判断国家权力行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最权威的依据。起诉权是基石性诉权,应当顺应当前诉权宪法化、国际化的趋势,在我国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国民起诉的权利,强化行政起诉权的宪法保障。同时,重构我国行政起诉条件,在行政诉讼立法中将我国现有的起诉条件改为符合法定的程式,与国际接轨,方便交流,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合格的起诉状、选择行政诉讼这一法律救济途径正确且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则起诉成立,产生诉讼系属。调查表明,当事人信“访”不信“诉”、不选择行使起诉权的一个重要因为是认为这种诉讼程序较为繁琐、生硬,耗神费力,效益不高。因此,应通过立法完善相关程序机制,设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将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一并解决,避免“官了民不了”;回应当事人解决纠纷途径多元化的需要,引入调解制度,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以降低行政审判的对抗性;实行诉讼案件的繁简分流,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简易裁判程序,对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迅速审结,从而排除行政起诉权行使的障碍。 司法层面上。首先要更新司法理念,树立科学正确的纠纷观和诉讼观,在诉讼中,切实将起诉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待;其次,要改革现行的起诉审查制度,实行以登记立案为原则,以审查立案为例外的立案制度,明确规定受诉法院的收案义务,对于属于行政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常规案件的,法院仅作形式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规制立案人员的立案权。对新类型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案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情以及受案可能给法院带来的涉诉信访压力,对这类案件,作为过渡,目前可以实行审查立案。同时,借鉴域外的实践经验,将现行起诉条件改造成为诉讼要件,遵循审判基本原则,对现行起诉审查程序进行正当化改造,增强审查程序的正当性,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及规范法院案件受理裁量权。再次,要建立健全妨害起诉权的救济机制,应考虑建立行政诉讼立案的检察监督和起诉权的宪法救济制度,同时,强化对妨害起诉权行为的问责,进一步完善行政起诉权救济的方式方法。行政起诉受理环节的“立案政治学”不仅彰显法院审判体制问题,而且是影响当事人起诉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还要进一步落实“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促进裁判者行为的公正价值选择,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以加强对行政起诉权的组织保障,增强国民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同度和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