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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在破产程序中接管破产人财产和处理与破产人财产相关的事务。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己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指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有关新旧破产法适用衔接的三个司法解释。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境外及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并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和临时性等特征。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服务于破产法的公平价值,专业性服务于破产法的效率价值。此外还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进行了阐述。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会影响到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及能否更好地实现破产立法的价值目标。所以,本文在分析比较破产管理人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人格说、受托人说及法定机构说等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法定机构说有利于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从而实现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保护,符合现代破产法的价值目标。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变更。本文比较了破产管理人的各种选任模式,如法院选任模式、债权人会议选任模式以及双轨制选任模式的优缺点,认为我国实行的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监督的选任模式有效的兼顾了破产效率与债权人自治之间的关系。此外本文还对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选任时间、变更等内容进行了阐述,提出我国应当在条件允许时建立管理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并设立独立的临时管理人。第四章,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提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系兼负义务的权利,并对破产管理人的六大职责进行了阐述。此外还讨论了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确定方法及破产管理人的义务等内容。本文提出应当寻求一种融法院、债权人会议在内的综合决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办法,以兼顾各方的利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第五章,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与法律责任。各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监督主体的规定是多元化的,主要包括法院、债权人会议、破产监督人(债权人委员会)和专设的行政机构。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建立起行政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但基于我国行政权力比较强势的现实,在我国建立起适当的行政监督机制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更为有利。此外本文还探讨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等,并指出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主要缺陷。第六章,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提出应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专门的司法行政监督机构等,并对有关建议进行了具体阐述。此外还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界定为侵权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行政责任,除罚款外,还可分别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及撤销破产管理人机构等措施,亦可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处罚。对于刑事责任,可先制定关于惩治破产犯罪的单行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编纂于刑法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