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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论是行政诉讼法学的一个基础性范畴,它不仅关系着行政诉讼理论的构建,影响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而且指引着行政诉讼实践。对审理对象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地研究,对行政诉讼理论体系的完善,以及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就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客体,包括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所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与判决的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项,其实质就是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作为行政诉讼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一个重要手段,其确定必须符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要求。可以说,行政诉讼目的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我国立法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规定得并不明确,实践中经历了从审理原告行为的合法性,到原告行为与被告行为一起审查,再到审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发展过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目的确定为保障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在这样的目的指引下,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确定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整个诉讼程序都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展开。这样确定审理对象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也基本符合当时行政诉讼目的的要求。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三重身份决定了行政诉讼目的具有多重性。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三个目的依层次高低排列,分别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权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其中,解决行政争议是基础性目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依其原因可以分为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因案件基础事实引起的行政争议和因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引起的行政争议。其中,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又可分为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因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和因其他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各种行为引起的争议又可分为因合法性引起的行政争议以及因合理性引起的行政争议。因此,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引起的争议只是各种行政争议中的一部分。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理对象能很好地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进而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却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各种行政争议;而以行政争议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不仅能很好地实现我国行政诉讼的三重目的,更有利于合理借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充分考虑相对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尊重相对人的行政诉权;有利于适应行政争议以及诉讼类型多样化的要求,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章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建议以行政争议为核心概念,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修改。将行政诉讼目的改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将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改为行政争议;将相对人的诉权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修改为: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发生行政争议,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丰富行政诉讼类型,以行政争议的性质为标准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