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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具有强制手段的国家武装行政力量,其本质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控制的工具,任何现代国家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警察,离开了警察,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近年来暴力袭击和威胁警察的案件高发,现行法律对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行为的规制,存在一定缺陷,很大一部分袭警行为不能进行刑法规制,无法有效震慑与遏制频发的袭警行为。因警察身份具有特殊性,故袭警行为会产生较强的社会负面效应,影响警察权威,严重损害国家法律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刑事立法对警察权益保护的滞后性是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重要客观因素。本文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对我国增设袭警罪进行了论述,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尝试性的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袭警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协助警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因警察执行公务或针对警察身份进行打击报复侵犯警察生命健康权的,以袭警罪论,从重处罚。袭警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袭警行为,其袭警行为必须具有有体性,犯罪对象应为警察、协助警察执行公务人员,危害结果包括实害结果、危险结果,袭警罪不是身份犯。袭警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必须对袭警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等方面有明确的认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袭警罪的处罚方面,袭警罪的最低刑高于妨害公务罪,处罚力度大于故意伤害罪,体现了对袭警犯罪从重打击的理念。期待袭警罪的设立能对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发挥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