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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占领是发生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一个十分自然的现象,被视为军事行动的产物。19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寻求对军事占领加以规制,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两个分支。其中一个分支处理军事占领的合法性、实际上也就是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以《联合国宪章》和关于“诉诸战争权”的国际法规则为代表。另一个分支则主要关注占领军的行为,侧重于对被占领土的平民和财产提供保护,而不论该项军事占领是否合法,这就是国际法上的军事占领制度。军事占领制度构成“战时法”的一部分,是对规制敌对行为的法律规范的补充。
军事占领制度的确立基于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即占领不导致被占领土主权的转移。这一原则是对禁止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获得领土的国际强行法规则的确认。这意味着,虽然占领状态可能在实际上阻止合法政府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行使主权,但并不赋予占领国以主权。军事占领只是一种临时状态,它可能妨碍了占领地人民的主权,但并不减少或终止其主权。因此,占领国不得兼并被占领土,也不得单方面改变被占领土的政治地位,它只是被占领土的临时管理者,被视为被占领土忠诚的托管人。
军事占领制度的核心是占领法,而占领法是作为战争法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这些规则通过各国的军事手册、国际条约以及国家实践得到了阐明,而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渊源就是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以及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占领法的适用主要是出于人道考虑,只能由现场的事实来决定。一项占领是否得到安全理事会的批准,其目的为何,或实际上被称为“侵略”、“解放”、“管理”还是“占领”,这些都不能影响占领法的适用性。因此,在处理占领国和被占领土内居民各自的权利义务方面,国际法不对合法的占领者还是非法的占领者作出区分。导致军事占领的原因和军事占领状态下占领者与当地居民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军事占领状态的存在是占领法适用的前提。根据国际法,一国武装部队实际控制了不属于本国的领土并以统治的意图行使自己权力的事实就构成军事占领。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军事占领的存在不取决于交战方对形势的主观感觉,也不取决于任何明文宣告。因此,判断军事占领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对于占领法的适用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当领土处于敌对外国武装部队的有效控制之下,占领法就开始适用,即使该项占领未遇武装抵抗而且也没有发生战斗。但结束占领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占领法揭示了两个基本的原则:人道和军事需要。占领国与占领地居民之间的冲突即来源于此,军事占领制度就是为了平衡占领国和被占领土的利益而存在的。因此,占领法既赋予占领国权利也赋予其义务,它要求占领国必须尽可能地采取一切措施恢复并确保占领地的公共秩序及平民生活,并且除非万不得已,应尊重被占领土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军事占领制度的要旨。为履行上述义务,占领国被赋予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占领法的核心在于占领国对被占领土的行政管理,军事占领制度正是围绕这一点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既然军事占领使合法政府的权力转移到占领国手中,那么作为主权政府的临时替代者,占领国就有义务在占领地内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事实上履行一个合法政府的职能。不过,占领国的行政管理在任何方面都不能和通常的行政管理相提并论,因为它明显带有军事管理的某些特征。占领国的行政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建立占领地行政管理机关,二是通过该机关实施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概括而言,这些具体措施可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占领地平民人口的保护措施,一类是对占领地公私财产的保护措施。这种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使占领国的利益和当地居民的利益共同最大化。这表明,尽管军事利益仍是占领国进行管理时的首要考虑因素,但是逐渐完善的战争法规也明确要求占领国不能忽视占领地的人道需求。
行政管理措施在占领地的实施离不开立法和司法的保障。为了确保占领地的安全和秩序,占领法赋予占领国在被占领土内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按照传统的观点,由于占领国不是被占领土的主权者,因此它没有权力在其军队的维持与安全和战争宗旨的实现所暂时必需之外,对该地区的法律加以改变;相反,它却有义务按照现行法律管理该地区。但是,20世纪以来发生的许多军事占领都突破了这一限制,特别是在“改造型军事占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事实上,占领国在被占领土内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就是在变革的愿望和维持现状以保持稳定之间取得利益平衡。
现代军事占领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则。但当代军事占领现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使得军事占领制度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某些国际组织的活动,特别是联合国的某些活动,与军事占领的相似性,一直为学术界所强调。尽管占领法适用于国际组织的活动还未得到一般性地承认,但其中的某些规则确实能够为国际组织控制下的国际性武装部队的活动提供借鉴和指导。除此以外,由于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特殊地位,它对各种军事占领情况的介入也增加了占领法适用的复杂性。由于安理会决议和占领法将同时适用于占领国,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军事占领制度面临的新课题。比较合理的看法是,占领法仍是适用于被占领土的最重要的制度,安理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贬损占领法的决定。
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国际人权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得到发展。这一法律部门也与军事占领制度密切相关。国际人权法可以在被占领土得到适用的事实否定了占领法构成军事占领制度唯一渊源的观点。但是,国际人权法适用于被占领土的复杂性也证明我们必须慎重处理其与占领法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在被占领土内,占领法和国际人权法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一种协调适用的关系。国际人权标准不仅能填补战争法的空白,还能为执行战争法的关键规定提供程序上的帮助。
军事占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被完善。作为战争或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产物,军事占领又被称为交战占领。从某种意义上说,19世纪确立的军事占领制度就是交战占领制度。但是,20世纪以来的历史表明,占领并不必然是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结果。它可能由于威胁使用武力而产生,也可能通过停战协定而确立,还可能是和平协定的产物。这些不同形式的占领,从多个方面丰富了军事占领制度的内容,也是当代军事占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