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79年全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常务委员会以来,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上不断创新,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政府的财政监督一直是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本文试图从上海市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财政监督权的情况着手,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通过对理论与实践的认识和分析,为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更好地行使财政监督权,发挥监督作用作些微薄的探索。以审查监督政府预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财政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促进政府依法理财,保证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加强人大对政府公共财政的监督,提高公共财政管理运作的绩效,把纳税人的钱用到实处,已成为社会各界的认识。然而,近三十年的实践表明,财政监督权在地方人大未能得以很好的行使,监督效果并不明显。由于预算监督的专业性强,涉及面比较敏感,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够具体和操作性差,人大自身力量有限等诸多原因,使得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力度不大、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如何完善和加强财政监督?如何使财政监督真正有实效?如何让人民明明白白税收的去向?如何通过财政监督制约和规范公共权力、防止腐败?这些都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重要问题,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在现阶段研究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财政监督工作,有助于推进地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进程,有助于防止公共权力异化,有助于促进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助于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本文从区县人大财政监督权的理论阐述入手,逐步介绍了监督工作的流程和实践,通过文献研究、实证研究、个案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了区县人大财政监督的现状和问题,剖析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的不利因素,也提出了改革的建议。文章选择上海市的区县人大为研究对象,是因为:第一,这一层面的人大机构是直接面对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全国人大相比,地方人大的财政监督权行使得更为活跃,许多创新机制和做法都是从地方人大常委会先行探索后逐步推开;第二,上海是座人口集中、经济繁荣、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快、教育人文资源丰富、对外交流频繁的国际型大都市,所面临的经济问题、社会矛盾相比较于其他地方,可能更为复杂和突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上海市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财政监督实例和效果,能为其他地方人大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