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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是我国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在公安基层所队中,派出所队伍最大、任务最重、涉及面最广,通过多重职能作用维护着所辖区域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是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依托。2006年是公安部确定的“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年”,对派出所职能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取得实效提供智力支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历史考察和横向比较的基础上,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切入,通过对派出所行政法律地位、组织设置原则、权力义务关系等方面的探讨来分析派出所的实有职能和应有职能,为派出所的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提供理论借鉴。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回溯了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历史演变过程。从建国初期以户口管理为中心的职能定位,发展到上世纪80年代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的职能,到90年代发展演变为多功能、综合性的系统功能再到当前提出以管理和防范为主要职能,可以说派出所的职能始终处在调整之中。第二部分比较了大陆派国家和海洋派国家基层警察组织建制及其职能承担。派出所或与派出所地位相当的警察机构主要存在于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派国家,英美等海洋派国家的警察组织体系中并不存在类似派出所的建制,承担的具体职能也不同,但是基层警察组织的职能均具有广泛性,并强调治安问题的防范和向公众提供服务第三部分探讨了公安派出所职能界定的必要性与现实性。在公安部要求警力向一线下沉的大背景下,公安体制改革势必引发基层公安组织地位与职能的调整。但是黑龙江省大庆市撤销派出所的实践和有关派出所存废问题的理论争鸣均未能否定派出所建制的现实意义。同时作为公安体制中最前沿的实战部门,基层派出所对于实现公安机关的战略改革,实现社区警务至关重要。公安派出所的必要存在也正体现了对公安派出所进行职能界定的现实意义。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公安派出所职能调整的关键。派出所职能的设置首先必须符合依法组织原则,增加明确性和透明度。派出所在履行现有三类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通过其职能的调整加以解决。现阶段,公安派出所职能调整的关键是在遵循行政效率原则、警察职能特点和适应社区警务战略等我国公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有限的资源,突出治安防范职能,强化处置职能,同时限缩泛化的服务职能,合理界定刑事侦查职能,剥离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非警务活动。第五部分就公安派出所职能履行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从强化正当程序理念、非权力行政方式的运用和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障三个角度指出了在公共行政法制化、民主化的大背景下,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行政的窗口在职能履行过程中应当重视的执法理念和工作方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