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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乃民事诉讼的脊梁,打官司,即是打证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总是竭力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一定程度上,证据数量越充足,证明过程越充分,证据价值越大,对方诉求的阻力就越大,胜诉的希望也就越大。然而并非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中部分证据真假难辨,关联不清,有待于先进行审查判断,以便排除不合乎法律要求的证据。证据材料不具有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无证据能力,就应当予以排除,无法进入由证据构成的真实世界。故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文章共由五个部分构成,笔者依据理论问题研究的基本逻辑顺序展开全文的思考:立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能力理论、证据的合法性标准等理论渊源,开启本文的核心议题,即发现非法证据的程序机制——排除规则。评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吸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之精髓,纵向对比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异,从而探索排除规则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广泛关注丰硕的司法实践成果,将案件有关取证方式争议集中于四种主要类型展开具体分析。拓宽视野、跨越思维,考察域外诸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典型特点,得以裨益、受其启发。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判断和价值博弈基础上,实体性角度建言完善排除标准,程序性角度搭建操作规则。重申排除规则所设立的宗旨和使命,借以此文最后的篇幅,笔者抛砖引玉,略陈法官制度、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期冀问题思考的延续。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由“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双层架构的理论统一。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秉承宽容、务实的态度,需要将“重大违法,严重侵权”作为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赋予法官充分裁量的自由引入利益衡量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方法,对取证行为本身进行综合考量。笔者呼吁聚焦民事诉讼独立的程序价值,引发对被遗忘在角落许久的程序问题的关注理论研究重心应当转移到非法证据排除精确、严密的程序设计以及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