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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虽然只是商品与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但是因为关系千家万户,涉及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国家或政府要对价格进行适度的干预。价格的干预是一个宏大的课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何为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营造一个好的法治环境,在入世后的今天,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第一部分从价格的一般理论分析入手,首先介绍了价格的定义和本质。认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实质上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价格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四个方面:价格是资源稀缺程度的反映;价格是一种激励因素;价格还是经济活动参与者相互沟通信息的方式;价格形成于市场,又作为市场的指示器。接着分析了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充分尊重经济主体的自利原则;信息对称分布;资源的可流动性。最后指出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包括:垄断的形成;信息不对称;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农业的周期性。 本文的第二部分追溯并探求对价格进行适度干预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基础。 首先,反思价格的经济学理论的历史嬗变:自由价格论崇尚市场力量,反对任何形式的价格干预,是一种极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在价格领域的表现,因此是不可行的。管制价档论虽然看到了市场自发调节价格的种种弊端,倡导国家对价格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但它片面夸大了国家干预市场价格的作用,因而是不可取的。适度干预价格论认为市场价格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政府就不要干预,只有市场价格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的,政府才应干预,即政府对价格实行有限、适度的干预。适度干预价格论是对自由价格论与管制价格论扬弃后的正确选择。 接着,阐述了价格干预的经济法学基础,我们将其概括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促进;实质公平的诉求和实现;政府价格干预行为的权力控制。因为经济法对价格进行适度干预,完全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通过价格手段来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对价格进行适度干预,亦反映了经济法剥去所谓的“人格抽象平等、权利机会平等”的外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