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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教育立法体制下,高校享有着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其与学生所产生的一些纠纷很难得到司法的有力规范,典型的例子就是部分高校拒绝向毕业生授予毕业证或学位证,而学生对此往往却束手无策。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机构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往往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令相关学生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无疑呼唤着应当对高校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从理论上明确其行政可诉性的可能,进而以法治化的手段解决这一高校常见的纠纷。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三起有名的高校纠纷案例,这三起案件表明,我国针对类似案件的通常认定是:首先,高校拒绝向学生颁发上述证件的行为是可以被学生起诉到法院并接受审判的;其次,高校为是否颁发毕业证或学位证而设定的条件基本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最后,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应受到司法机关的尊重,故而后者对其只能进行程序性审理而不能进行实质性审理。其争议点在于:其一,高校的法律性质;其二,高校拒绝向学生颁发上述证件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其能否被视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三,法院在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时,究竟能否采取实质审理的方案,还是仅能进行程序性审理。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我国高校的法律性质、地位及其相关问题。该章在对国外的理论进行必要介绍的基础上,认为我国高校同时具备民事与行政的双重法律性质,根据高校的行为的不同,其与学生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单纯地认为高校属于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的理论是极其片面的,这种理论难以对高校的性质进行较为全面地审视,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自身的学理深度。第三章对高校颁发或拒发“两证”的性质以及如何规范高校这一行为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论述。该章首先分析了“可诉性”的理论概念,在此基础上,该部分内容通过高校拒发毕业证、学位证行为的单方性、外部性等特质确认了这一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这就意味着高校的这一行为具备行政可诉性。当然,对这一行为进行审理有可能侵犯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故而本章最后一部分探讨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规范以及司法限制的范围。第四章具体分析了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究竟应当采取何种审理标准。该章认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结合的审理标准是一种较为妥当的司法审理标准,因为部分案件的争议就是由校内的个别实体性行为所引发的,倘若一味拒绝实体性审理,则对高校学生显然非常不利。只是说,法院在进行实体性审理的同时,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即借鉴美国“明显是武断或恣意的”审理标准,只有在高校的学术决议明显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时,司法机构才能够予以干涉。文章的最后写了司法程序外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路径探析,具体探讨了高校层面上的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规范路径,并且如何在司法救济启动前充分利用行政性质的措施来保障学生的相关利益,为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开放出多维的途径,从而实现对学生权益的全面保障,并且在最后也提出了完善教育立法,发展指导案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