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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金融犯罪的重要标志,如何正确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尽管为了指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司法机关已经颁布了三份司法文件,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认定难、主观认定标准单一化、主观产生时间判断模糊化等问题。为了探究其局限性和未来的改进方向,笔者搜索出3869份集资诈骗罪案件的判决书,并从中随机抽样选取390份判决书进行统计与分析,力求为司法实务工作提供有效的改进方式。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共23000余字。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国内外学说进行了介绍,包括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和我国国内的几种学说及其评价。之后阐明笔者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的理解,即支持通说观点,认为其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最后说明了样本的选择与研究方法,指出本文统计的390份判决书所来源的网站和所属的年份,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认定数据分析。该部分是通过数据和图表的展示来对所收集的390份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包括对样本案例定罪情况的分析(如被告人的庭审态度、定罪结果)、被告人辩驳理由与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依据类型、案件中资金实际使用及流向情况、认定被告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所考量的因素、判决中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时间的情况、判决书中是否详细阐述认定过程。第三部分,由数据分析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是结合上述数据和图表,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包括无根据推定行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事实上的“不能归还”来推定占有目的、未区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时间不同的情况、未充分论述认定过程。第四部分,司法实践中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该部分是根据上一部分司法实践中现存的问题,对其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探究。即过度依赖现行司法解释、不注重法理依据、司法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推定规则存在问题。第五部分,完善建议。该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中所分析出的问题,相应的提出完善建议。包括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肯定性和否定性相结合认定、改变单纯结果认定模式、明确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的时间点、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过程、控制司法认定的不当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