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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中国的房地产业伴随着中国经济一道飞速的发展起来,一路攀涨的房价也成为民生的热点问题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2003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到要开征物业税。经过几年的讨论,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作为两个试点城市,正式开始征收房产税,房产税也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显然,我国在物业税征收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已征收物业税的国家是如何做的。本文选取的国家是日本,拟通过对日本的固定资产税进行考察来探讨中国物业税开征方面所应注意的问题。1950年,依据夏普使节团的《日本税制报告》的建议,日本政府创立了固定资产税,并划归市町村政府来征收。在税制设计方面,日本固定资产税以土地、房屋、折旧资产为课税对象,市场时价为课税标准,全国统一税率;在配套制度方面,日本固定资产税征收设立三级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税台帐》登记、阅览及申诉制度。因此,具有市町村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宽税基、“从价计征”税收、配套制度完善等特点。同时,也看到日本政府紧抓固定资产税作为地方财源的功能,不以固定资产税作为抑制地价的主要手段。在中国房地产税制不健全的背景下,高房价和土地财政催促了中国物业税的出台。一从日本可借鉴的经验,二从土地制度、税收制度、房地产登记制度、房地产评估制度和经济形势等方面将中国与日本进行对比,可以得出仅靠物业税难以解决高房价的问题,同时,在开征物业税的过程中,还有着一些不成熟的制度需要完善。因此,中国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就是给地方政府一个稳定的财源,而非抑制高房价;然后进一步规范完善房地产登记、评估市场,充分利用信息化,进行立法、加强宣传、加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