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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是诉讼领域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者越来越倾向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法院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通过厘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两者之间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刘某诉CY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存在三个主要的争议点。首先,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该争议焦点实质上就是刘某与CY税务局的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其次,刘某是否符合双倍工资补偿的基本条件,该争议焦点的实质是对双倍工资的性质进行法理分析和明确。最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申请的起算时间问题,实际上,明确了双倍工资的性质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效计算与认定如何适用也就水到渠成。本研究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法对理论界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研究和一些双倍工资争议的各地法院的司法判例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主要围绕着以下三个核心问题展开讨论。第一是双倍工资的性质及构成双倍工资的基本条件。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是整体界定为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还是第一倍工资为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为惩罚性赔偿,经过一系列分析和探讨后,第一倍为劳动报酬,第二倍为惩罚性赔偿。第二是双倍工资应该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还是适用特殊时效?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理分析认为,应结合双倍工资的性质来确定时效的适用,因此第一倍工资应视为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第二倍则视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第三是双倍工资仲裁或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看法,一种是逐月计算仲裁或诉讼时效,另一种是整体计算仲裁或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仲裁法的规定起算应该从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起算,但是,若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侵权行为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参照民事侵权法的规定适用,时效起算应该在侵权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起算。另外,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计算意味着,若没签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仲裁或诉讼时,就没有仲裁或诉讼时效超过一说,因为还没有开始起算,因此,仲裁或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该参照侵权行为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定,按照整体计算的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