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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应着眼历史,放眼未来。从消费者立法的历史来看,消费者问题是消费者立法的深刻社会根源,消费者运动则是消费者立法的直接社会动力。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中消费者利益受损现象日益突出而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需求者,是经济系统的终点,同时又决定着经营者的生产方向,即是经济系统的起点,因此,消费者问题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也是维护全人类的利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即消费者运动,直接推动了消费者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从本世纪消费者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在世界范围内,消费者的立法将愈益复杂而精密,并向新的领域渗透,如对信用交易的管制、加强个人情报的保护、健全服务管理、强化环保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等;从对企业管制为主向企业自主管理与国家管理相结合的方向发展;从国家保护法向消费者法过渡;向多层次方向发展。 在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国际消费者运动的浪潮推动下,我国的消费者运动如雨后春笋般萌芽、发展与壮大起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是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下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对维护我国消费者权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不仅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唤醒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进入21世纪,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台了许多新举措,如特殊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等等,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随着时间的推移,受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愈来愈不适应社会需要。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 消费者保护法绝不仅仅只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也保护经营者,最终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