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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大体遵循着先起诉再鉴定的模式,在实践中存在案件审理时间长、案件处理效率低的问题。在当前案件总量急剧增长、矛盾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此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严重影响法院在纠纷化解中的工作质效。为发挥诉前司法鉴定对促进诉前调解、案件分流的功能,本文在肯定法院主持下诉前司法鉴定积极作用的基础上,以各地开展的实践探索为样本,评价其司法实践效果,并通过借鉴德法等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相应程序,对构建我国的诉前司法鉴定程序进行若干思考,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对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化、制度化构建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本文分为五部分,分别是导言、诉前司法鉴定概述、诉前司法鉴定的实践考察、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化构建和结语。导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的选题依据与意义、文献综述及主要的研究方法。第一章诉前司法鉴定概述,对诉前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诉前司法鉴定的涵义,第二节诉前司法鉴定的意义,第三节诉前司法鉴定的原则。第一节诉前司法鉴定的涵义部分,介绍诉前司法鉴定的概念、性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学界从司法鉴定概念的理解入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院诉前委托鉴定行为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看法不一。本文在论证诉前法院参与鉴定行为属于司法鉴定范畴的基础上,对诉前司法鉴定的概念予以界定。然后对诉前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从比较中分析诉前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文章选取实践中存在的两种鉴定制度—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与诉讼中司法鉴定,首先对其概念、制度异同点进行了介绍,最后分析两种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得出诉前司法鉴定与两者相比较的优势。第二节分析诉前司法鉴定的意义,文章重点从当事人、法院的角度分析诉前司法鉴定存在的意义。第三节分析诉前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由于其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守司法鉴定的一般原则,依法鉴定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依照专业标准鉴定原则、客观鉴定原则、公开公正鉴定原则是作为一项专业鉴定活动须遵守的一般原则,又因其诉前司法鉴定的制度设计目的、特点,应遵守当事人自愿原则、有利于调解原则。第二章是诉前司法鉴定的实践考察。分为三节,第一节是诉前司法鉴定试点实践考察,第二节诉前司法鉴定实践中的效果,第三节诉前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一节中文章选取我国诉前司法鉴定试点中具有代表性的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介绍三法院在探索诉前司法鉴定中取得的经验,介绍其具体操作流程。第二节结合司法实践,总结诉前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主要有:一、提高和解率、平息纠纷,二、缩短案件诉讼周期,三、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四、缓和双方争议矛盾。第三节具体分析诉前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诉前司法鉴定的管辖权不清;二、诉前司法鉴定可能侵犯当事人诉权;三、诉前司法鉴定相对方权利保护缺失;四、诉前鉴定意见在诉讼中效力认定不一;五、和解协议无法律效力;六、诉前鉴定费用负担不统一。第三章是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化构建。分为三节,第一节诉前司法鉴定的模式,第二节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构建,第三节诉前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配套措施。第一节分为两部分,首先从我国探索诉前司法鉴定的实践中总结出法院委托型、法院中介型、法院咨询型三种诉前司法鉴定模式,然后从我国国情出发,具体分析法院委托型诉前司法鉴定模式是我国应选模式,并从我国司法现状、比较法的角度说明原因。在确定了我国诉前司法鉴定模式选择的基础上,第二节讨论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构建。首先讨论适用诉前司法鉴定的案件类型,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列举式规定,无法涵盖所有应适用诉前司法鉴定的案件类型。本文提出应当采用归纳式,总结出适用诉前司法鉴定的案件特点,具体由法院立案庭决定。其次讨论适用诉前司法鉴定的前提条件,包括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与案件有关。第三节具体讨论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主要有:一、立案释明;二、申请鉴定,审查受理;三、通知对方当事人;四、提交鉴定材料并质证;五、办理鉴定手续。诉前司法鉴定程序在实践中的有效运作,除了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与之相配套的措施不可或缺。第四节就是介绍与诉前司法鉴定程序相配套的措施,包括:一、明确诉前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二、保障对方当事人在诉前司法鉴定中的权利,赋予其知情权、参与质证权;三、直接将诉前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四、建立诉前司法鉴定和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五、确定以被诉方预付,责任方最终承担的鉴定费用负担原则。诉前鉴定模式、具体程序规则、相应配套措施三者共同构成了诉前司法鉴定程序化的具体内容。结语部分概括说明本文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对于诉前司法鉴定制度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