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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笔者关注的焦点是破产财产制度。破产是现代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一套科学合理的破产制度。而破产财产制度在整个破产制度中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破产作为债权特殊清偿手段的特殊之处在于:破产是以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可以用于偿债的全部资产作为偿债基础,所以破产往往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内部、以及其他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破产财产制度应当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安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破产财产制度的探讨: 首先,从理论层面上探讨破产财产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比较分析了关于破产财产本身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主体说”和“客体说”以及破产财产的特征及自由财产制度。对各种理论学说进行了论述、评析。 其次,论述了破产财产划分的二维标准,关于破产财产时间标准的“膨胀主义”和“固定主义”;破产财产范围地域标准“破产属地主义”和“破产普及主义”,对两种不同标准加以研究、甄别。 接着,从实证法的角度对破产财产制度进行分析。笔者总结了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破产法的立法概况、现行法律对破产财产的规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规定,进行了述评。 第四,以时间顺序论述了破产财产的制度安排。即破产财产的管理(包括积极管理、消极管理) 、破产财产的变现、破产财产的处置(包括处置的原则、处置的方式) 、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的概念、特征、顺位、分配方案的制作及执行)以及追加分配等制度。 最后,对我国破产法中存在的几点问题提出了分析意见。1、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的问题。2、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能否成为破产财产的问题。3、破产企业的境外财产问题。4、破产欺诈的问题,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角度如何规制破产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