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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不断的发展,如今已被确立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未成年人受到自身行为能力不足所限,因此必须由监护人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照管,这既是为了未成年人自身的生存需要也是社会继续发展的需要。最初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了通过家长对家族中需要被监护的家族成员的人身及财产的管理来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但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家族本位”观念逐步被“被监护人本位”观念所替代,在该转变的引导下,各国纷纷通过修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不同程度上强调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的最大利益,强调未成年人优先原则以及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照顾义务。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监护就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管理其人身或财产上的事务,在常态下,以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为基础、集权利义务于一体并具有社会公益色彩的一种私法上的职责。我国于2006年12月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然而,与此相对的是,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最重要也是作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却仍是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社会情况所制定的,由此导致了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诸多疏漏。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的主要都由家庭承担,亲属是最主要的监护人选,顺序也和亲属间相互负扶养义务的顺序相同。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少有干预,造成其责任的相对缺失。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内容相对概括,有关监护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监护事务的具体内容和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应当根据现代的监护理念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然而,考虑到我国现状,立即由传统的“家庭主义”的监护理念过渡到“未成年人个人主义”的监护理念显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我国应当仍以父母和其他亲属监护为主,但国家必须通过专门监护监督人适当干预,同时逐步设立专门的国家监护机构,使其和社会福利机构一起成为未成年人监护最后的保障,确立以家庭为中心,国家干预并适度参与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