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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分别向对方公司转投资,从而形成相互持有对方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现象,公司作为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既可以对外投资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其公司自己的股份也可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因此可以说公司相互持股是公司运行过程中必然要产生的现象。公司相互持股具有利弊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相互持股作为企业结合的手段,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公司经营权,发展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公司相互持股导致公司资本虚增,形成“内部人控制”,扭曲公司治理结构,扰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能限制市场竞争,形成垄断。为了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规制。我国公司相互持股较为普遍,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沪深两市将近80%的上市公司都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令人忧虑的是我国目前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虽然为了做大做强民族企业,我国政府积极支持和倡导公司相互持股。但公司相互持股多具有的虚增资本,扭曲公司治理结构等弊端,尤其是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滋生的股市泡沫,不得不引起我国的重视。为了充分发挥公司相互持股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避免其给我国经济造成的影响,我国应该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规制。 本文从介绍公司相互持股的基本概念入手,在充分分析公司相互持股利弊的利弊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建议借鉴国外(地区)的立法经验,尤其是德国和日本的区别母子公司与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采取不同的立法规制经验,并在权衡我国相互持股利弊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公司相互持股规制的构想,为我国将来规制公司相互持股提供理论和可行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