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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全球化的浪潮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传播和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我国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凭借互联网双双获利的同时,也发生了大量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受到侵犯的纠纷。不断频发的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保护正面临很大的挑战。金融消费者的哪些信息受到保护,信息安全权被侵犯时金融消费者的救济方式,监管部门应该如何监管金融机构的相关行为,已经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个命题之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保护很有必要,这不仅是对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理念的贯彻落实,也是适应自由、开放、全球化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导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共三章,第一章为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概述,第二章为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为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的完善。第一章首先探讨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消费信息安全权这两个概念。本文从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的关系、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两个角度探讨了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外延,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同时也从法律所保护的金融信息范围、信息安全中“安全”两字的理解和“普通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与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关系”三个层面来探讨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概念。接着本文也对为什么要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价值进行了回答。第二章第一节从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出发,对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进而对信息安全权现行保护法律体系进行了评述。第二章第二节接着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指出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存在信息安全权保护模式不明确、侵犯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现象严重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解决纠纷成本高的问题。第三章第一节提出了明确信息安全权保护模式的建议,认为应当在未来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加入与隐私权相区分的信息安全权,同时建议明确金融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范围、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权利内容、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以及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救济方式。第三章第二节对美国和欧盟的金融信息处理模式进行了借鉴和分析,提出了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利用应当采用“事前同意权+事后删除权”模式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第三章第三节重点关注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纠纷机制的改革问题,专门从FOS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与金融消费关系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关系三个层面对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进行了反思和借鉴,最后阐述了在金融消费信息安全权保护方面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结语部分作为全文的升华,指出我国正处于金融法治构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借鉴吸取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与做法是非常可取的。但是,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应该更多地关注这个国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的处理背景和着眼点,而非这个制度起源于哪个国家。因此,在我国金融法治的改革过程中,不仅需要有辨别的能力,更需要因地制宜地对法律移植中不适应本土的因素进行改造,从而充分利用本土法治资源构建起一个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