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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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立法建议》全文约2万7千字,包括前言、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笔者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若干思考以及笔者对于诉讼欺诈罪的立法建议共五个部分。在“前言”中,本文简要介绍了诉讼欺诈行为的现状及其危害,认为诉讼欺诈行为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和多样化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行为的发案量之大、涉案金额之高以及欺诈手段之隐蔽,无一不体现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在介绍了由于我国刑法缺少对此类行为的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行为处理呈现的混乱状态后,指出了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章中,本文首先将诉讼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将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限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的陈述或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也即侵财类诉讼欺诈,并以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作为本文的主要论证对象。关于诉讼欺诈行为发生的原因,本文认为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缺陷,也有法院判决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对欺诈行为人达到侵财目的的“吸引力”,而刑事立法的滞后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惩治缺位,也在客观上纵容了诉讼欺诈行为的发展。同时,本文对诉讼欺诈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按照诉讼欺诈行为的主要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在形式上处于对立地位的双方甚至多方诉讼参加人,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的一方当事人两种类型。而根据行为人赖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行为人自己伪造证据起诉、行为人胁迫或以暴力威胁被害人自书假债权文书并据此起诉、以及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债权文书为证据起诉三种类型。在分析诉讼欺诈行为的特征时,笔者归纳了诉讼欺诈行为与普通诈骗行为相<WP=5>区别的几点特征:一是场合的特殊性。二是被骗人与被害人的非同一性。第三是财产交付的间接性和非自愿性。第四是行为的隐蔽性和后果的复数性。 在“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一章中,本文首先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外国及台湾地区刑法对诉讼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并列举了中国内地法学界的三种主要观点,即无罪说,敲诈勒索罪说,诈骗罪说,同时对主张诈骗罪说的学者们在诉讼欺诈的犯罪客体、被骗人与受害人是否应当同一以及交付的任意性三个方面的分歧作了较详尽的介绍。同时还分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当前我国诉讼欺诈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巨大分歧和混乱状况。在“笔者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若干思考”一章,笔者首先提出并分析了诉讼欺诈行为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对其应当作出刑法上的否定评价。为了廓清诉讼欺诈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本文对诉讼欺诈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加以分析:(一) 诉讼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司法审判制度。(二) 诉讼欺诈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提供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行为的错误判决,骗取受害人数额较大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三)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四)是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由于诉讼欺诈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完全符合现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完全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此外,笔者还对内地法学界的其他两种主要观点分别做了具体分析。对于认为诉讼欺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笔者认为,敲诈勒索罪与诉讼欺诈的区别除了犯罪客体不同外,还表现为,敲诈勒索中被害人因心理恐惧而“不敢反抗”,诉讼欺诈中被害人则迫于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而根本“不能反抗”。而且敲诈勒索中被害人受到的威胁通常是违法的,诉讼欺诈中导致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威胁”却是合法的。因此,诉讼欺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认为诉讼欺诈无罪的观点,笔者对无罪说提出的诉讼诈骗行为的犯罪客<WP=6>体、被骗人与被害人的非同一性以及交付的非任意性三大理论障碍,一一进行了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在诉讼欺诈行为中,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仍然处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只是我们对于诉讼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手段行为不宜作单独评价和单独定罪,而应该放在整个诉讼欺诈行为当中进行评价。因此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此外,行为人一旦产生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并着手实施欺诈行为,就已经对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侵犯。因此,诉讼欺诈行为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在犯罪客体方面,诉讼欺诈和诈骗罪一样都侵犯了复杂客体。在被骗人与被害人同一性问题上,笔者认为行为人欺骗的目的是获得财物,无论被骗人是否为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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