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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指法律关于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达到何种程度,方能使审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从而确认待证事实为真或伪的程度性要求。 证明的过程是追求真实的过程,证明需要以证据堆砌,然而对证据的认定评价需要法官通过内心完成,即自由心证,心证必须达到内心确信才能完成对事实的认定,内心确信需要一个标准,即证明标准,证明标准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法官作出正确判决。是否达到证明标准,需要从证明程度识别或证明标准量化上做出判断。证明责任是法官自由心证用尽的产物,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存在一物两面性,二者的职能在于实现社会正义与效率。 客观真实要求下的证明标准属于主观标准,一方面强调人的认识应当反映客观实际,但另一方面又无视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固有特性和法理要求;无视诉讼证明中认识条件和法官认识能力的限制,使得这一标准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和明确性。而法律真实下证明标准则是按程序、规则,从而形成法官确信,具有可操作性。在我国客观真实要求下的证明标准与法律真实下证明标准并存,使法官在认定事实、使用法律上陷入两难境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低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它应是盖然性占优势或证据优势,这样才能符合民事诉讼追求效率的诉讼价值目标。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必须符合上述要求,而在两大法系最主要的三种证明标准模式中,唯有法律真实标准模式最能符合上述要求。我们应当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而以“客观真实”为诉讼证明活动的终极目标,确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主与优势证据制度即盖然性占优证明标准并存的证明模式。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含盖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法官在适用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案件中,重点是对负有提出证据的一方的证据质证和认证。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的适用是在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双方根据自己的主张或对方的主张提供证明依据或反驳依据,由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质证,找出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的优势,然后根据这一方的证据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