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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修订通过的现行刑法第271条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从《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拓展深化演变而来的。职务侵占罪的确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事立法仅惩治公务侵占行为,而不惩治职务侵占行为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完善。但由于我国长期对职务侵占犯罪规定的欠缺所造成的理论研究的不足,致使刑法理论在职务侵占犯罪这一课题的研究中显得比较薄弱,在司法实践中亦造成认定困难的情况。因此,对职务侵占罪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职务侵占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重点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笔者认为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应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和诚实信用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必须三个条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非法占为己有;三是数额较大。笔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可以指利用自己职务上形成的权力的便利,即公务上的便利,还可以指利用自己从事劳务,持有单位财产的便利。职务侵占罪的手段除侵吞外,还同时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不应仅限于行为人实际侵占的数额,也应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侵占的数额。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界定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2、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3、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