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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履行民主监督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的举报权。我国举报制度发展几十年,取得了累累硕果,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举报人的艰辛付出。举报权的实现首先在于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随着反腐斗争的复杂化,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举报人承担的风险成本越来越高。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民众留下的是“举报没好下场”的恶劣印象。举报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设长期遭遇立法的冷漠,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是只注重案件的侦办而忽视了举报人的保护。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举报人的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而这些规定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之中,笼统而抽象,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各地检察院相继出台的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如密码举报制度、短信举报举报制度,其中也有成功之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这些措施仅仅是地方上的探索,常常也是技术性的措施,法律效力低,不具有普遍性。举报人的保护需要国家统一立法的支持。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依靠普通法的具体化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一旦一项基本权利遭遇普通法立法上的不作为,这项基本权利将形同虚设。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部行之有效的《举报人保护法》。《举报人保护法》应该围着绕举报人、举报受理和保护机构、被举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举报人保护原则、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举报受理和保护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保护程序申请、保护程序启动、保护措施、奖励制度、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司法救济等内容予以明确和规范,其中举报人的权益保护是核心。按照预防为主,防惩结合的保护原则,重实体也要重程序。在立法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举报人是司法机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亲密“战友”,保护举报人权益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