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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治理效果不佳、外部审计监管乏力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不仅有动机而且也有能力利用其持股比例和信息方面的优势为自己牟取私利,卷入所谓的“隧道效应”并通过财务报表粉饰甚至造假来掩盖报表当中存在的漏洞,规避外部审计的监督和约束。与此同时,第一大股东掏空公司、粉饰甚至虚构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其他股东更多的是扮演监督和制衡的角色。制衡股东实现对第一大股东的监督和制衡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审计治理机制两种方式进行。国内外学者对股权制衡与外部审计治理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但是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制衡股东持股比例与审计意见和审计费用的关系上,并且未形成一致的结论。笔者认为,未形成一致结论的原因主要是未区分制衡股东的性质。国有制衡股东是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容易产生多层级代理关系,并且他们更关注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谋取私利,滋生腐败现象严重,因此国有制衡股东制衡意愿较弱。由于利益出发点不同,民营股东对自身利益保护欲极强,相比之下具有更强的制衡意愿。不同性质的制衡股东由于制衡意愿存在差异,制衡效果也就不同,对外部审计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性质的制衡股东及其持股比例究竟会对外部审计(审计意见和审计费用)产生怎样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基于此,本文选择2012——2014年我国民营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数据,通过变量设计、模型构建以及实证分析和检验,研究了不同性质(民营、国有)制衡股东(本文指第二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对外部审计治理的影响。外部审计治理主要从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收取审计费用两个方面体现。希望能为股权制衡和审计治理方面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模式和思路。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相对于国有制衡公司来说,当制衡股东性质为民营时,审计师更容易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2)对民营制衡股东来说,随着持股比例的提高,审计师更容易出具标准审计意见并收取较低的审计费用。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引入民营制衡股东并鼓励民营股东制衡、加强对国有制衡股东的管理、提高外部审计质量和独立性、严控一股独大等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