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可以视为哲学上的具体普遍性问题。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普遍性和民族地域特殊性的结合。从思想史来看,具体普遍性思想主要发端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此后,马克思、卢卡奇、科西克以及齐泽克对其进行了合理地继承和阐发。具体普遍性是包含特殊的普遍,是思维经由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是认识与实践的统一。具体普遍性包含了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三个理论向度。本体论维度的具体普遍性强调事物之间的本体层级关系,认识论维度的具体普遍性强调人的真理性认知过程,实践论维度的具体普遍性强调普遍运用到具体的过程。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维度的具体普遍性有助于揭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三大困境,即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兼容矛盾、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的认同矛盾以及法律普适性与民族地域特殊性的矛盾。要解决这些困境,仍需从具体普遍性的原理出发,从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双向整合、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的调和以及法律普适性与民族地域特殊性的调适三个方面推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个总体,无论是只强调普遍而忽视特殊,还是只强调特殊而忽视普遍,都会影响民族法治的建设,也会阻碍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因此,以具体普遍性为理论视角探索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妥善解决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矛盾,对构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