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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首先从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谈起,得出结论:犯罪构成论的产生是刑罚权制约的产物;后又侧重犯罪构成的法定内容和立法技术,从价值角度探讨法治社会要求犯罪构成优先体现刑罚权制约.第二部分便是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的结构模式进行研究.第三部分从苏联的犯罪构成结构模式开始探讨,归结出这种结构的特点.接下来结合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各具体要件的反思,建议引入“法益”的概念,并提出了“一元双层”的犯罪构成结构模式.最后是该文的余论.这一部分提出了对犯罪构成规范的适用解释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精神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