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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现代工业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胎儿的生存环境带来了更多更大的风险,现实司法实践中胎儿权益遭受侵害案件的不断增多与这些风险因素的增加直接相关。与此同时,与人类文明程度一起提高的是人们不断增强的法律意识。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法律,在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人"的权益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尊重,人们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自然人生命形态的最初发展阶段----胎儿,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现实情况中胎儿的权益却并有得到法律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胎儿究竟是不是"人",胎儿权益遭到侵害时能不能像自然人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救济。对此世界各国的立法不一,大陆法系的德、日、法等国的民法典早就通过立法加强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了胎儿享有的权益。然而在我国,有关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也仅仅只有《继承法》的第28条关于胎儿继承的简单规定,除此外,再找不到任何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近些年来不断出现的胎儿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由于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定而难以解决的情况,完全是由我国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规定基本为零造成的。胎儿受损案件的不断发生以及我国法律在胎儿保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这都要求人们重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这一现实情况促使笔者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国内学者对胎儿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视角主要放在胎儿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研究上,以为了在法律上更好的保障胎儿权益提出建议。但渉及胎儿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分析较少,本文试图拓展研究领域,通过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国内外的立法理论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综合分析我国在胎儿权益保护方面立法的不足及导致我国胎儿权益保护不足的深层次原因。造成目前我国胎儿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传统的重刑轻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以及我国采用的否定胎儿人格的绝对主义立法模式。通过分析这些原因,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是应该放弃现在立法中采用的绝对主义立法模式,选择总括保护主义,在法律上明确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使胎儿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可在未来民法典中做出如下规定,"在人身权方面,如果胎儿活着出生,那么胎儿则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其至始不享有权利能力。在财产权方面,不以活体出生为条件,明确规定胎儿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笔者拟在本文中对发达国家关于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规定加以借鉴,相信一定能为我国在构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制度方面提供宝贵的经验,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并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加以解决的途径,以期建立对胎儿权益更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胎儿权益受损的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胎儿的权益没有得到法律公平、公正保护的现状。以求更好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胎儿权益保护问题,为我国的社会法制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