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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侵权法》通过于1789年,目前编纂在《美国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条,全文规定:“对于外国人基于所实施的违反万国法或者美国缔结的条约提起的任何侵权民事诉讼,联邦地方法院具有初始管辖权。”该条款制定后基本上处于沉寂状态,直到二十世纪80年代才得以复兴。关于《外国人侵权法》的出台背景与立法目的,学界一直存有争论。目前,一般认为其通过的直接原因是回应Marbois事件等外交危机,避免因“拒绝司法”而陷联邦政府于不利地位。《外国人侵权法》在历史上发展适用的变化呼应了美国各个领域的法律域外适用的变革。加之《外国人侵权法》条文本身模棱两可的规定,三十多年以来,美国联邦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均将《外国人侵权法》扩大适用于与美国没有显著联系的诉讼。虽然过去针对《外国人侵权法》的域外适用存有批评意见,但其仍然是一项为判例法所确立和学者所接受的原则。然而,Kiobel案打破了该《外国人侵权法》域外适用的传统。联邦最高法院根据Morrison案,认定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适用于《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就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涉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提起的《外国人侵权法》诉讼,联邦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对《外国人侵权法》的域外适用以及普遍民事管辖权的发展都有着重大影响。基于此,本文共分为五章,对《外国人侵权法》域外适用的发展进行讨论。第一章介绍了《外国人侵权法》的历史发展、内涵以及《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权。第二章概括了《外国人侵权法》域外适用的基础以及相关案例,总结了《外国人侵权法》域外适用的历史实践。第三章详细介绍了Kiobel案及其裁决,并总结了该案对《外国人侵权法》诉讼的影响。笔者认为,虽然Kiobel案禁止了“三重涉外”诉讼,但并没有终结其他类型的《外国人侵权法》诉讼。第四章重点介绍了《外国人侵权法》对普遍民事管辖权的影响与发展。第五章介绍了其他国家的类似实践,并分析了《外国入侵权法》的域外适用对中国的意义。中国应反思和完善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以回应国际法呈现国内化、民事化的新动向;同时,中国政府和跨国公司等应借鉴《外国人侵权法》相关案例经验更好地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