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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地区正在经历与地球上其他地方一样的环境污染,北极污染物的不断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洋流和大气循环促成的,这进一步加剧了北极环境污染的不可逆性。除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外,北极地区还面临着其他环境问题,包括重金属污染、气候变暖以及随之而来的海冰融化、冻土消融和海洋酸性化。北极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北极域内外国家维护和增进人类共同利益以及本国自身利益的现实需要。在全球化时代,“全球善治”是全球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国际社会基于对全球化现状的不满,进而试图通过全球治理解决全球问题的一种规范性主张。鉴于“善治”是治理的终极目标,其要素包括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以及有效性,而这些要素均与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或者说“善治”的实现必须依靠制度,这也是本文从制度的角度研究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重要立论基础。“制度”对应的英文词汇主要有“regime”和“institution”。在现实问题的研究中,“regime”和“institution”作为“制度”的区分并不绝对,学者们往往将二者交替使用。尽管人们对制度概念的表述众说纷纭,但对制度的涵义基本上能够形成以下共识:它是约束各种行为的社会制度,是围绕各种预期汇聚而成的、公认的行为模式或实践模式,包括各种规范、规则、原则和程序等形式。制度对于北极环境治理之所以非常重要,主要是因为: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制度旨在明确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交易成本,进而有效配置资源;从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来讲,制度既能为以国家为代表的行为体提供公共物品、增进共同利益,又能为主导性的行为体提供实现自身利益的机会和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制度本身的逐步演化。此外,在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中,常见的制度形式总体上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它们是治理国际公共事务的两种并行不悖的制度形式。北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首当其冲的全球问题,它超越了国家、民族、社会制度的界限,也超越了文化、宗教和意识形态的差异,迫切需要通过全球治理的路径加以应对。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其在国际舞台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北极环境治理这样重要的国际事务,都离不开中国的参与。本文以制度研究为视角,分析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传统国际制度(包括北极环境治理的现有制度)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导下建立起来的,他们是名副其实的制度设计者、执行者以及裁判者;但中国在近现代以来,一直都只是国际制度的遵守者而不是设计者,有时甚至沦为了某些制度的牺牲品。然而,中国如果要更有效地承担与其大国身份相适应的国际责任,并且更有力地实现其自身的国家利益,就必须参与有关制度的设计和创建,进而重塑公平正义的国际新秩序。为了给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寻找有利的依据,本文设计了一条制度研究的理论路线。本文在博采现有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大基本理论预设:“经济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以及机会主义倾向。制度的重要使命就在于有效引导“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并抑制其机会主义倾向,促成个体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和谐统一。为了深入分析制度演变的内在机理,本文还以国家利益、权力、规范和原则、习俗和习惯以及知识作为重要变量,具体阐释其对制度发展的影响。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本文的制度研究遵循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先充分阐述北极环境治理制度的现状,然后对现有的制度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由表及里,剖析其内在的原因,进而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最终在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创新中为中国的参与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本文的制度研究始终从全球、地区和国家(中国)三个层面循序渐进地具体展开,并且始终将重点落脚在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这一主题上。因此,本文所谓“一种制度研究的进路”不是仅仅拘泥于某一章,而是统摄全文。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所依据的现有制度体系,既有全球层面的,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又有地区层面的,以北极理事会体制为代表;还有国家层面的,主要涉及中国的有关制度安排;此外,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交织,构成了一幅北极环境治理体系的全景图。本文在系统介绍了以上制度体系的现状基础之上,进一步就具体制度本身的问题作了充分的阐释,然后分析了北极环境治理制度在合法性、代表性以及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深层问题,进而对照前文制度研究方法所设计的利益、权力、规范和原则以及知识等变量,深入剖析了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之所以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所在。对于化解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困境问题,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这种争论主要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种具有全球性的“北极条约”而展开;国际制度专家Oran R.Young不仅认为“北极条约”无法有效解决当前北极环境治理中的问题,而且进一步提出了“制度复合体”的概念,借以应对当前制度乏力、碎片化等问题。尽管在以上争论中,各种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们都难以在各国自身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做到有效的平衡。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中国近年来在国际社会上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作为北极环境治理制度困境的化解之道。本文在为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设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坐标之后,进一步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对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作了系统全面的阐述:首先,对作为制度范畴中的价值观,作了重塑;其次,瞄准制度范畴中的主体身份问题,提出了“泛北极共同体”的概念,以此进一步为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明确其身份,并奠定有利的地位;最后,从治理能力的角度,为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供给问题作了全面深入的论述。总之,本文始终以特定的制度研究方法作为参照系,立足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这一主题,围绕利益、权力和规范等要素展开层层推进式的论证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