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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债券的产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当时我国的有效需求旺盛,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动力较强,然而由于政府管控严格,银行贷款限制较多,苦于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债券应运而生。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步萌芽阶段。这一阶段债券的发行完全是企业缺少资金情况下的自发行为,政府没有出台任何的法律进行管制,因此市场比较混乱,但是确实对企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第二阶段为快速发展阶段,政府从1987年起出台了<<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从此开始对企业债券市场进行管控。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发行规模迅速攀升。第三阶段从1993年至1998年,是政府管制阶段。由于前期管理体制不健全,很多劣质企业浑水摸鱼,假借发债之名非法集资等现象频发,致使企业债券市场混乱,政府开始相继出台管理措施进行规管。债券市场发展规模开始震荡式发展。第四阶段为1999年以后,由于原《企业债券市场管理条例》明显不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融资的要求,原国家计委,现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拟定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然而至今,新的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问题亟需解决。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很多,但最大的弊病还是制度问题,政府管制问题。只要制度问题理顺了,其他很多问题即可迎刃而解。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在如下几个方面存在制度问题:
(1)在发行程序上,政府管控过于严格,限制了企业债券市场的自由发展,无法满足市场需要。目前,我国对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格、发行额度、销售方式、利率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等均实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导致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小、流动性差,从源头上限制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2)在交易制度上,我国对发债企业的上市资格进行严格限制,使得很多企业债券无法上市流通,而少数有资格上市的债券,又由于缺乏场外交易市场和做市商制度,使得交易存在诸多限制,交易规模小,交易市场长期低迷。从交易主体上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多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较少,这与政府的管控有关,虽然近几年国家允许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债券投资,但是仍然无法逆转投资者结构单一的状况。这不利于企业债券市场的稳定。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缺乏信息披露的完善机制,导致投资者一旦购买了企业债券,就再也无法获得发债企业的信息,不利于投资者及时作出投资决策。
(3)资信评级制度不健全。我国的资信评级体系是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由于评级机构与发债企业之间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导致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不能客观的进行评级,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受到质疑。而在技术层面上,评级机构缺乏统一的评级标准,使得不同机构给出的评级结果不具可比性。另外,我国的评级方式是静态评级,即使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风险发生了变化,评级结果也无法相应地进行调整。最后,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没有行业自律组织和法律规管,无法从宏观上进行协调和管控,不利于我国资信评级行业的长远发展。
(4)在政府监管体制上,我国对企业债券市场存在多头监管,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分别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利率设定、上市资格等进行管制,很容易出现监管机构权责不清和协调不畅的问题,效率低下成为必然。
由于以上制度问题,致使我国企业融资的效率和社会资金配置的效率双重低下,企业债券一级市场不发达、二级市场落后,企业债券市场和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配,企业债券融资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条短腿。为此,必须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在发行制度方面,将原有的审批制度改为发达国家流行的核准制度。企业只要符合发债条件,经监管部门核准后即可发行债券,发行额度、发行方式等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定夺。而债券利率由市场决定。丰富债券品种,使不同期限、不同偿还方式的债券均活跃于市场上。
(2)在交易制度方面,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和做市商制度,使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增强,从而增加企业债券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取消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引入各类机构投资者,使得企业债券市场更具投资理性和稳定性。由政府牵头,建立企业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避免投资者缺乏决策依据而利益受损。
(3)在资信评级制度方面,首先应该对资信评级业进行整合,使评级机构真正具有独立性。建立动态评估体系,评级机构在对发债企业提供评级结果之后,应继续跟踪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调整评级结果,为投资者负责。建立资信评级协会,对评级机构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从宏观上对评级业进行管制。
(4)针对监管体制复杂,可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债券发行、交易等的管理,并与其他国家监管部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