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中规定在规划审批前要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形成的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参考。这种审查只是一种技术性审查,所形成的审查意见并无强制的法律效力,仅作为规划审批机关对规划进行决策时的重要依据。因此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规划决策科学性进行保障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但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实践操作混乱的情形下,环境法学界却鲜有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研究。因而,本文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不足及实践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寻解决相关问题的方式与途径,以期对审查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及性质做出了界定,同时探究了该制度适用的价值,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审查人员组成不合理;审查过程中审查形式混乱、审查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或出现从众效应和从权威效应;审查意见难以保证其有效性;对参与审查的人员缺乏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以及审查程序公开性的不足、流于形式等进行了探讨,在对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及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