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补充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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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其设计初衷是解决第三人介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不作为侵权案件中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担问题,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平衡受害人、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自我国创设侵权补充责任以来,学界对该制度的争议从未停歇:首先,侵权补充责任有无存在的必要分为两派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其次,在肯定说的前提下,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等观点不一,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文简称《侵权责任法》)对补充责任人追偿权的否定又再次引发了关于追偿权的争论;最后,在诉讼实践中,补充责任诉讼程序的构建,法律条文规定的“相应补充责任”的理解等疑问都有待明晰。
  笔者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认为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民法学者多年研究的成果,更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与传统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并不相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更兼具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价值。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存在的正当性为前提,对我国侵权法领域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继而探讨扩大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论证侵权补充责任诉讼规则方面的问题。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又分为四个部分,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部分:探讨侵权补充责任的缘起。对侵权补充责任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梳理,并分析该制度引发的争议性问题,指出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不可或缺的特色责任形态,其之所以被立法肯定有其历史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第二部分:论证侵权补充责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侵权补充责任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第三人介入不作为侵权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与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相比有制度优势,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第三部分:类型化分析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首先对现行《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具有争议性的补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出适用补充责任的规律,进而提出了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的一般标准,即“具有全部原因力的直接作为侵权+过失不作为侵权”,最后在此基础上论证扩大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从程序法角度探析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规则。侵权补充责任之诉是一种具有牵连关系的必要共同诉讼。判断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时,应采用“过错和原因力结合”的标准。补充责任的性质决定了补充责任人不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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