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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知情同意书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书面保障形式,被视为保护患者和受试者的有效途径。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临床医学和研究试验领域中,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没有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立法和研究学者对该问题解决是以“签字同意”为切入点,进而扩展到同意的主体、行为能力、权利行使和责任分配等方面,但这一解决思路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模式。本文将从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法理作为切入点,不仅分析其权源(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历史渊源、主体、行使和限制,从而理解医疗知情同意书的行使和限制,而且分析其构成各要素的理论基础,分别论证了告知、同意、功利性以及自主性的理论基础,使得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构成要素均有道德和理性基础,还分析了其在我国生存发展的土壤,受到了我国社会医患关系、传统文化、法制环境的影响,存有一些中国本土化的特征。论文通过以下四点内容来阐述以上观点:第一,厘清了有关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名称和概念,并分别论述了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概念、内容和作用。第二,重点分析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权源——知情同意权,得出医疗知情同意书的产生和发展、主体要件、施行标准和行使限制。第三,将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构成及构成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细分,并分别论述了医疗知情同意书中的说明义务理论、功利性理论、同意理论以及自主性理论。该分析为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施行提供了法理基础。第四,虽然医疗知情同意书在施行中面临了阻碍和困境,但其并不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完全对立,我国文化并不漠视和否认个人意志的作用。最后,论文得出的结论为: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概念必须强调医学临床和试验研究领域;其产生和发展都是围绕着如何尊重患者的自主性,以及保护患者的最大化利益,享有主体必须是患者,其他近亲属、关系人的代为行使仅仅起到补正作用;其各个构成要素均有合理性理论予以支撑,而且在行使中的告知和同意分别有各自的行使标准,须遵从伤害原则;其在我国施行,不与我国传统文化相对立,有非常大的成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