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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从概念、性质到赔偿标准,历来都存在争议。虽然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都作了规定,但是适用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特别是“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表现尤为突出,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争论的焦点。如何突破法律的这一规定,给予生命权的平等保护与死亡损害的平等赔偿,是摆在法律理论与司法实务领域的一项重要命题。笔者通过在审判实践中的积累,斗胆借本文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与探讨。本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写作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包括了我国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现状、本文的整体思路以及写作方法等。希望通过本部分将自己的研究作一个前提性的说明。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述。介绍死亡赔偿金的概念与特征,以及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演变。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比对,了解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现状,从而引出本文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死亡赔偿金性质之探讨及认定。各国法律普遍将损害区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两大类,从而引出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性质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探讨。我国民法学界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之争持续已久,目前“财产损害赔偿说”占居主流。本文通过对“财产损害赔偿说”的批判以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析,得出死亡赔偿金属于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结论。第三部分,我国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总结:一是死亡赔偿金制度不统一。通过比对我国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发现,现行立法不仅对死亡赔偿金的称谓不一致,而且在性质认定上也未达成统一,由此导致赔偿标准存在差别。二是现行立法未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对于相关权利人分配死亡赔偿金的顺序和原则,也未予明确。三是由于户籍、行业、地域和年龄等因素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发生。第四部分,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设想。对照我国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设想:一是统一死亡赔偿金制度,统一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明确其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协调其与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二是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分配顺序和原则,以及受害人没有近亲属的情况处理。三是通过比对国外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总结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历程和司法现状,笔者建议采取最高限额赔偿为主,法官酌定赔偿为辅的方式来设置合理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结论。总结整篇论文,概括本文的中心论题,以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