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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是指减少、消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它是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商标淡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虽然已有十多年的理论探讨,但总体说来,还有待于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商标淡化进行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只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一些法律亟需修订和完善,以期同国际接轨。 从本质上讲,商标淡化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传统理论认为商标侵权仅局限于注册商标。而商标淡化理论则突破了这一限制,其权利范围也不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也就是说,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将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商标淡化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种不正当竞争有其特殊性,它出现在商标淡化行为人同与之有相同业务的其他经营者之间,而不是同商标权人之间形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淡化同时又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和一般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一般消费者购物时往往凭借他们对某一商标品牌的信赖,而商标淡化则可能误导消费者,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购买的产品是被淡化商标的同一来源,从而损害消费者和一般社会公众的利益。 从商标淡化的构成上看,商标淡化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其一,商标淡化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商标淡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其三,商标淡化行为人实施了淡化他人商标的行为。 在传统的民法意义上,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以有实际的损害后果为要件之一。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存在弱化这一要件的迹象和趋势,一般不要求有实际的损害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决定的。 商标淡化直接的危害后果是对驰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损害,而其最终损害的是商标所体现的商誉。所谓显著性,是指商标自身的特异性,即某一商标与其他商标等商业标志相区别的特性,它是商标的自然属性。所谓识别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特性,它是商标在长期使用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所谓商誉,是指对某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一种社会评价,’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商标淡化最初是针对驰名商标而言的,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商标淡化不应局限于驰名商标,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也应纳入反淡化保护之列。商标淡化也不应局限于注册商标,一些国际条约明确指出,商标是否驰名,不受注册与否的限制。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显然有不妥之处。 商标淡化有多种表现方式,总的说来,大致可分为两种,即弱化和站污。弱化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它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损害了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王占污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可能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在实践中,商标淡化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将他人商标转用于他种商品或服务上;将他人商标用作通用名称;将他人商标用作商号。 商标淡化作为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对商标权人、其他同类经营者、消费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带来损害和不良影响。因此,法律应予以严厉制裁,商标淡化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商标淡化立法可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性淡化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是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保护国内企业利益,打造世界名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我国商标淡化立法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我国己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为制定和健全各项法律提供了保障;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商标淡化的理论研究逐步深入;国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加强;司法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这一切都为我国的商标淡化立法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商标淡化立法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理论和实践都在呼唤着我国的商标淡化立法。那么,我国的商标淡化立法应采取何种立法例呢?作者认为,在我国,为商标淡化单独立法还不够现实,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将商标淡化问题规定在《商标法》中。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商标淡化问题作相应的补充规定。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世界驰名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入中国,国内的知名品牌也逐步走向世界。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浪潮中,发展民族经济,培育自己的品牌,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们相信,商标淡化立法将成为我国法律中的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