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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问题是整个人类文明发展中不断自我超越的一种实践。人权的保护被分为三个层面:国际层面、区域层面和国内层面。其中,国内层面的人权保护是人权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因为国家也承担在国内贯彻国际人权标准的义务。因此,建立国家人权保障机构是实现人权的促进和保护事业进步的重要途径。 国家人权保障机构最初被提出是在1946年,但国际上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是从1991年《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地位原则》(简称《巴黎原则》)制定开始的。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阐述了国家人权保障机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各国建立国家人权保障机构。这些国际人权文件原则性地说明了国家人权保障机构的设立标准、组成、职责等问题。“适宜性”是判断国家人权保障机构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笔者在通过对国际著名人权专家、联合国、国际人权组织关于国家人权保障机构评价标准研究的基础上,认为一个有效的国家人权保障机构应当具备包括独立性、拥有广泛职责等要素。 我国作为一个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席位的大国,在推进和保护人权事业发展的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中国一直以来都积极参与和人权宪章相关的人权条约的签署并积极履行,对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事业有着重要贡献。但是我国需审视自己的不足之处,按照《巴黎原则》的标准,建立自己的国家一级的人权保障机构,履行国际人权保护义务,同时加快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巴黎原则》只是为建立国家人权保障机构设立了一个大致的框架,对各个国家建立自己的人权保障机构只是一种建议,并不是必须一致的。通过查阅资料,笔者了解到目前世界上的国家人权保障机构主要有五种类型:人权委员会、监察专员、人权中心、人权咨询委员会和专门机构。 关于人权保护的问题,我国一直以来都坚持人权保护工作必须考虑自己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具体国情。我国要建立自己的国家人权保障机构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必须坚持本土化的立场,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形成自己的国家人权保障机构的模式。笔者在分析国内学者关于建立我国国家人权保障机构模式的不同意见的基础上,认为应当选择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一个专门的人权委员会,作为我国的国家人权保障机构,完成国内保护人权的使命,并且为推进国际人权保护事业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