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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民主是现代政治学和法学理论中的关键理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在学术界饱受争议的话题。在这一领域,公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卡尔·施米特以概念社会学的方法辨析了宪法与民主概念,并构建了一套宪法与民主的思想体系。 这一体系从对宪法概念的辨析出发,澄清了宪法概念使用中的混乱,选定了一种将宪法视为政治统一体的意志决断的实定宪法概念,从而揭示了宪法兼有存在与规范的属性。为了进一步分析宪法与民主的关系,施米特又追溯了民主的概念史,阐明了平等是民主形式上的规定性。接着,他以制宪权学说揭示了宪法的起源,指出民族性民主的到来使人民将制宪权从君主手中解放出来。一旦人民通过自决行为产生了民主宪法,宪法的效力,即人民的自我限制,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但因为人民的具体存在是无定形、无组织的,他们无论是作为制宪权主体、宪法内的参与主体还是并立于宪法之旁影响宪法的主体,都只具有消极防御的功能而不能随意地更改、搁置或废弃宪法,从而保证了宪法对人民的限制。这样,施米特就基本上建构了一套宪法与民主的理论体系以应对魏玛共和国因党派斗争而愈加严重的宪法危机。通过对魏玛宪法结构的分析,施米特揭示了宪法危机的内部根源,并推出了总统的民主专政作为解决宪法危机的药方。 不过,施密特的宪法与民主思想体系存在着若干缺陷和漏洞,这其中尤其是“默认”理论、“确定同一性”理论和总统专政理论中蕴含的权力逻辑,存在着向党派或个人僭政开放的通路。这样,施密特的宪法与民主思想客观上却为可能毁灭两者的僭政做了辩护,从而注定了这一思想体系的悲剧。尽管如此,施密米特对宪法和民主的概念辨析、他的人民制宪权理论以及民主专政理论,还是揭示了主流的宪法与民主思想的弱点,为反思两者的关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他对宪法概念与民主概念的变迁史的勾勒,也增进了对政治、社会与制度以及政治学与法学的现代变迁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