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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它是证据法重要组成部分。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更是证人制度的中心内容。目前,在两大法系国家,对于证人的相关内容诸如证人的资格与能力制度、证人宣誓制度、证人询问制度、证人不出庭违警处罚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免证权制度、证人伪证制裁制度等等,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两大法域固有的差别性,导致了在一些重要的证人制度上的异同,尤其表现在证人询问制度上。证人询问制度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最重要的制度。在英美法国家,由于采用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庭审模式,因而询问证人一般采取交叉询问制度。它强调诉讼中一切以证人为中心,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强调当事人间的平等对抗,弱化法官询问证人职权。而在大陆法国家,由于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因而询问证人一般采用职权询问制度。它强调诉讼以法官为中心,忽视证人出庭作证,强调法官主动询问证人权。相比之下,交叉询问制显得更为合理。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建国时间比较短暂,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中排斥西方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诉讼立法建设较为落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991年,涉及证人制度内容的规定很匮乏。立法中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却未对证人出庭作证应享有的权利以及证人不出庭作证须承担的责任予以确定,致使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严重失衡。因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以及作伪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十多年来,我国民商事活动发展非常迅猛,可与之相对应的诉讼制度,尤其是证人制度却进步缓慢。加之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诉讼中越来越重视证人直接言词、越来越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因而,目前的证人制度,己不能规范与制约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已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对现有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改革与完善。 本文运用比较学观点,对两大法系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制度予以比较与分析,提出了改革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新的见解与构想。这些构想包括:应在民事诉讼法原则中规定证人作证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以强化证人的诉讼地位与法律责任;对证人资格不应作过分限制,以鼓励、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应合理移植宣誓制度,并完善具结制度模式;应改革职权询问制度,引进交叉询问机制;应规范证人不出庭作证行为并加强对违警行为的制裁措施;应全面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以维护证人合法权益;应设立免证权制度,保护证人的特殊利益;应设立“传票”传唤制度,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应加强伪证的预防与制裁措施等等。 当然,改革与完善现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一项宏大的理论工程,它需要社会立法、司法、理论界等的共同探讨与配合,只有这样,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才能尽快完善,才能发挥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