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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公共危机事件频发,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大势所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自“非典”之后,党和政府开始了行政问责制的探索与建设,学术界也掀起了一股行政问责的研究热潮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主要集中于对行政问责制构成要素的内涵和构建多元问责主体的研究,而对异体问责主体之间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划分、信息不对称对行政问责效果的影响的探索较少,也缺少对案例的实证分析。 行政问责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督察制度,随着在实践操作中的经验积累和社会发展的时代需求,制度文本数量大幅增长、问责对象进一步扩大、问责范围进一步拓宽、责任划分进一步明确、民主程度进一步提升等成效明显。但与此同时,行政问责的启动与实施仍然集中于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之后,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问责主体缺乏合作、问责对象界定不清、问责范围相对狭窄、问责程序在发起、启动和实施阶段均缺乏规范、问责配套机制缺失以及群众利益表达缺乏正式渠道致使只有突发事件产生时才启动问责等问题显著。究其成因,包括民主法治意识淡薄、行政道德伦理教育欠缺、制度表述泛化和创新不足。 为使行政问责能够从特殊时期的特殊措施过渡到常态下的问责制度,应从五个方面予以落实:完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以中央层面出台问责专门法为问责的一般性原则规定,地方层面可根据实情进行特殊性补充;优化行政问责构成要素,明确公众、新闻舆论、司法机关等行政外部主体在问责发起、问责启动和问责实施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和相互关系,清晰界定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分别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程序,严格按照发起、启动、实施的程序规范地展开问责;健全包括问责救济、官员复出、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和责任倒查等行政问责配套制度;最后,通过巩固信访举报等传统途径、保障公众网络话语权、设立独立咨询代理机构等方式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通过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和公众积极获取信息的双向互动,消解当前行政问责的政府内部独立运作和自我强化的问题。